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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政府199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全体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政权体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基础上。该国的共和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同时也是内阁主席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终身是宪法法院成员。每届任期为7年。最高会议为议会,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立法院(下院)和参议院(上院)两部分组成。两院议员任期都是五年。按总统提名选举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成员,按总统提名任命或罢免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批准总统关于任命和罢免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国家安全总局局长的命令,按总统提议任命或罢免国家银行行长、乌兹别克斯坦的驻外外交及其他代表,颁布大赦令,按总检察长提议剥夺参议院成员的豁免权,听取总检察长、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国家银行行长的工作报告,通过有关乌兹别克斯坦政治、经济、内政、外交问题决议是参议院的主要职权。立法院主要从事立法工作,有权解决涉及立法院工作有关问题及其他本国的内政、外交问题,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的建议剥夺立法院议员或者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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