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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被拆迁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被拆迁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被拆迁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代管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该房屋及附属物具有所有权、代管权、管理权、使用权的证明; (二)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许可证; 3、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4、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