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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公证
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住所地或招标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也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对投标人办理投标书及相关文件公证的申请,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招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对投标文件的公证由投标方提出。 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委托招标的,还应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委托文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法》规定的证明文件; 4、有关主管部门对该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5、 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涵; 6、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7、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8、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则应提交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9、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0、委托招标的,受托人还须提交招标资格证明; 11、公证员根据所参与的证明环节,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