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如申请人已在境外的,则需提供护照或境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资料;
三、 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凭证等证明。申请人是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
四、 申请人本人两寸近照三张,每增加副本一份,相应增加照片一张;
五、 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来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须提供有效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
六、 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一、上列第二项所指的出生证明资料包括出生证或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出生户籍证明等。
二、申办本公证时,申请人的生父(母),一般应亲自到本处证明子女出生情况,父(母)因故不能前往,可出具书面证明或请知情长者证明当事人的出生情况。
三、申请人已注销户籍出境且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资料反映的,还需提供原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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