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出售合同公证出售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经本年度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合同; (3)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名留样、公司印签留样;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5)商品房总面积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出售合同》(草本);
买售方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薄、护照、通行证等); (2)购买方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出售房屋如系抵押物,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出售; (2)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须知仅供参考,一切以具体经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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