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经本年度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合同; (3)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名留样、公司印签留样;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5)预售款监管协议; (6)商品房总面积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7)房屋使用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 (9)《房地产权证》(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预售合同》(草本);
二.购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护照等; (2)购买方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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