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或委托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法人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卖房事项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转委托的,转委托人应当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3)草拟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不论是委托书还是委托合同,均应写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2)委托的原因; (3)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4)受托人可否转委托; (5)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代理行为;②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③概括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6)委托费用与报酬; (7)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8)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注意事项
(1)申办委托公证不得由他人代理;
(2)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其事务的意思表示;
(3)受托人在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事项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本须知仅供参考,一切以具体经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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