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意愿; (2)自愿立遗嘱,而且遗嘱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遗嘱生活的人的继承权; (4)遗嘱书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一.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 股票、存款证明等,是售后公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1995年6月30日之前购买的另需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 “购房授权书”。该“表”、“书”到当地物业公司索取,复印后盖物业公司业务章); (4)遗嘱(草本)(如未提供遗嘱的,可由公证处代 书遗嘱); (5)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还应提供执行人的身 份证明。 二.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神志清楚,状态正 常的成年人; (2)申办遗嘱公证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3)原已办过遗嘱公证的,应提交原遗嘱公证书; (4)立遗嘱人只能支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 (5)立遗嘱人要依法行事,不能剥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6)立遗嘱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撤销、变更自己所 立的遗嘱; (7)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须知仅供参考,一切以具体经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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