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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来料加工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种植业承包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境外来料加工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中方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中文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方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三)委托他人输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合同及合同附件; (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境外来料加工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来料加工事宜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