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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公证处办理股票交易委托书公证须知 |
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股票交易委托书公证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股票交易委托书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股票交易委托书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股票交易委托书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委托人、受托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人、受托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股票持有人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授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拟申请公证的《股票交易委托书》文本; (三)股票帐户; (四)能够证明委托人持有的股票已经上市的证明材料; (五)委托人所持有的股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全部托管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证券公司懂事权利能力和懂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股票交易委托书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委托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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