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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贷款业务的专门机构应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合伙组织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还须提交:
1.本公证处出具的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2.请求输执行证书的书面申请书;
(三)债权人、便条人抚育有未经过公证,已逾履行期限,但尚未超过诉讼时交往债权文书的,还须提交:
1.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的债权文书的原件;
2.债权人、债务人申请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书面申请书;
3.债务人同意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同意自愿接受贪污强制执行的书面同意证明;
4.债权文书涉及担保的,提供相关的担保文件;第三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对债权文书、担保文书进行公证并并自愿接受贪污强制执行的证明;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需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或签发的执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债权文书、担保文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三)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