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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贷款方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宝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借款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借款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借款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借款方用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权利庙宇抵押、质押的,还尖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三)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担保能力采用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四)贷款方、借款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申请公证的《借款合同》文本;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借款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贷款方、借款方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