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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证据促使公证细则》、《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被拆迁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被拆迁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被拆迁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代管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该房屋及附属物具有所有权、代管权、管理权、使用权的证明。 (二)拆迁方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实话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限制拆迁的公告;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