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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临时聘用工程技术人员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建筑业企业临时聘用工程技术人员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建筑业企业临时聘用工程技术人员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聘用方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经年检的企业资南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聘用方委托他人输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受聘方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工程技术职称证书;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手续;原单位辞职或停薪留职、离退休的证明文件;保证在合同发行期间不现受聘用于其他单位的保证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三)聘用合同文本;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聘用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聘用方和受聘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聘用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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