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华译网翻译公司转发威海公证处办理企业寄养保证书书公证须知须知,本公司提供专业的公证翻译服务。 寄养保证书公证
第一条 寄养保证书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儿童需寄养在我国境内的,由辆寄养承担人出具的保证文书。寄养保证人必须保证承担抚养和监护被寄养人的责任,并保证被寄养人按期出境。 寄养保证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寄养保证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寄养保证人在寄养保证书上的签字、印章属实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二条 寄养保证书公证是根据公安部《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承担寄养外籍儿童者须写出书面的保证书,保证对被寄养人担负扶养和监护的责任,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否则公安机关对外籍儿童不予发放外国人居留证。公证机关办理寄养保证书公证应依据司法部公证律师问1988年10月2了台的(88)司公字第97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公证司1989年1月18日(89)司公字第9号《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涵》的有关规定。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办理寄养保证书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寄养保证人的身份证; (二)被寄养人的护照; (三)寄养人与被寄养人的关系证明; (四)被寄养人法定监护人同意寄养的证明; (五)寄养保证书。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寄养保证书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