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某建筑企业委托,我公司翻译南非土木工程施工标准全套文件。如果有需要中文版的可以与我们联系。以下是部分节选。
5.4.3.2 顶进作业过程中防止地表沉陷
a) 为将塌方控制在最低水平,承包商应确保首个使用的钢筋混凝土管进行正确的裁口处理,保证顶管机外径和管道外径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别。
b) 承包商应确保有专家监理管道内的开挖作业,确保顶管机前端的工作条件始终是安全的。
c) 承包商应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工作面不会出现任何滑移或下沉,从而危及作业人员或导致导管周线之外出现空穴。
d) 如有必要,承包商应对管道前沿周围区域内的材料进行适当的脱水处理。
e) 如果顶进作业过程中管道外部周边出现空穴,则应通过管壁钻孔,立即向此类空穴注入许用工艺灰浆。
f) 顶管之上出现的任何地表沉陷或顶进作业造成的任何地表沉陷,均应进行修复直到工程师满意,一切相关费用均由承包商负担。
5.4.3.3 标准程序。每天各项作业结束时,正在顶进的管道应托高至工作面,并在必要时用木板封盖严实。
5.4.3.4 排水。承包商应确保始终将开挖作业面前端的积水排干。
5.4.3.5 喷射作业。任何情况下,均严禁进行喷射作业。
5.5.1 程序。每个管道均应使用一台或多台液压顶管机向前推进,顶管机的作业能力应可承载合用顶进板,以确保顶管机的顶力均匀分布于管道端面之上。
顶管机的尾端应能承载合理设计的构筑物,以将顶力传递到周边材料并均匀分布于整个作业面之上,确保不超出土壤的承载能力,不影响顶进坑周围的构筑物。
5.5.2 顶进作业过程中顶进结构的润滑。经工程师书面许可后,承包商可通过顶进结构的预留孔或顶管机的刃口注入合格的润滑剂。
5.5.3 顶进坑和接收坑。一般地,仅允许在需要设置人孔或交叉口的位置处开挖顶进坑和接收坑。顶进坑的尺度应足以允许按最大效率进行顶进作业。
5.6 开挖材料的回填与处置。顶进作业完成且顶进机架和顶管机卸装完毕后,顶进坑和接收坑应按图纸说明或工程规范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填。
剩余开挖材料应按工程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5.7 灌筑与堵漏。如果顶管顶进至其最终位置,经稳定处理的砂浆或水泥浆应灌入顶管与周围材料之间各类空穴。灰浆的强度应等于或优于一份水泥与四份砂料拌和而成的砂浆的强度,其骨料粒度最大不得超过120毫米。
各类孔洞均应使用许用环氧密封剂进行密封。
5.8 竣工图。如果承包商的备选设计方案获得通过,或如果投标图纸标示的结构进行了修正,以适应顶进施工方法,则施工完成之后、结算工程款项之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进行交底,说明建成结构的具体细节。诸次交底均应由承包商鉴定,以正确反映竣工工程的具体细节。
6.1 概述。根据工程规范因管道坡度或与相关目的而制定的任何要求,管道的顶进作业应达到第6.2分款的公差。
如果铺设完成的管道的实际位置或准线与规定位置或准线超出上文所述公差范围,因定位、安装、支护或维护任何设施,而设计要求通过铺设完成的管道进行此类设施的施工作业,并造成了额外费用,则一切相关的额外费用均应由承包商负担,工程师应在顶进作业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具体作业细节以重新定位、安装或支护上述设施,以及要求工程师或其他有关方进行作业的指令。
6.2 容许偏差。铺设完成的管道任何区段的安装位置,在纵向、横向上不得偏离设计位置超出100毫米、50毫米。线路或标高或此两者的调准应渐进完成,同时管道任何区段的蠕变或角挠度均不得超过管道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允许蠕变和角挠度。管道之间的偏心度不得超过10毫米。
6.3 检验调准。安装管道时,承包商应在管道长度范围内至少检查线路和标高一次,如有必要,亦应采取校准措施。各项检查结果的副本及采用校准措施的报告书副本应在现场检查时提供,同时顶进作业完成后,应尽快将其副本提交给工程师。
7.1 按规定对顶进管道进行试验以评估是否符合《SABS 677标准》的相关要求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水压试验,除此之外,未要求对铺设完成的管道进行任何试验。 原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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