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混凝土外壳。若有此要求,应对导管按照项目规范中的相关要求采用混凝土制作保护外壳。
5.6 带有其它设施的电缆铺设。若须对一个包括有其它设施的壕沟铺设一根或多根电缆时,承包商应沿带有其它设施的壕沟一侧铺设电缆导管,而另一侧留给其它设施占用,但是,在开始此种壕沟的挖掘工作之前,除非在项目规范中、或在图纸上、或在计划书中另外给出了相关要求,否则,承包商应针对第5.1.1节及第5.7节中的相关规定、以及SABS 1200 DB中的第5.4节及第8.2.3节中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或一些其它规定要求是否适用于所述壕沟宽度等来获取工程师的指示。
5.7 电话及电力电缆导管发生交叉。无论何时,若出现电话电缆导管与供电电缆导管发生交叉时,应采取严格的措施及非常小心地施工才可,并应对导管的铺设工作给予严密地监督。供电电缆导管应从电话电缆导管之下穿过。
除非对其给予了适当外壳保护,否则,距任何电话电缆铺设的水平位置600毫米以内,不得有水平铺设的供电电缆,同时,距任何电话电缆铺设的垂直位置300毫米以内,不得有垂直铺设的交叉供电电缆穿过。
若一根供电电缆及一根电话电缆导管铺设于同一个壕沟中时,电缆与导管间的水平距离应遵照工程师的指示。
在每一个交叉位置,承包商应提供并安装许可类型的对开套管,此对开套管由两个半圆形管道结构采用结实的不锈钢带牢牢固定在一起。在交叉部位的每一端,此对开套管须至少延长1米,而且,在端头部位应进行牢固地密封。
制作对开套管所用的材料应符合项目规范中的规定。
5.8 道路交叉。在每一个道路交叉口处,应在道路之下安装尺寸足以接受所铺设的(一根或多根)电缆的(一根或多根)导管。导管铺设的线路及高度水平应与电缆将要铺设的线路及高度水平相同,同时,还须适当考虑到道路底下最小覆盖方面的相关规定。管道应伸出镶边石面或道路边缘之上至少0.5米,视具体情况而定。
5.9 导管路线标识。在所有方向改变的地方、在直线方向上最大每60米间隔的地方,均须在电缆之上设置导管路线标识(见第3.4节)。导管路线标识应伸出最终的地平面约25毫米,除非这样作会造成障碍或会位于运动交通车辆的道路中间,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承包商应就此问题向工程师征求有关指示。
除过须对导管路线进行标识以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标注出所有道路标识准确位置的记录。
5.10 须进行标识的位置。若在项目规范中有此要求时,每个导管交叉处的位置应采用文字“GPO”或“ESC”进行标识,视适当情况而定,并须采用许可蜡纸在导管位置的正上方直接以红漆在镶边石面上进行标示。
若无镶边石面时,如在未加以突出的道路中间的情况下,路线标识须在此交叉路口处进行设置。
5.11 修补及表面修复。现有的铺砌表面应按照SABS 1200 DB的第5.9节及第5.10节中的规定要求进行修理及修复。
6.1 校直和等级。除非在图纸上或按照指示规定要进行方向改变或其它对准性工作,否则,连接导管工程的任何直线部分末端发生的任何与直线部分出现偏差的情况,在沿导管的任何点位处,均不得超过35 mm。
6.2 含水量和密度。OMC所规定的在现场压实过程中的许可偏差为±2%,而且,无论何种情况下,实际密度均不得小于规定密度。
7.1 工程师检查。为了对导管及其它材料实施检查及取样,以及若必要,为了在生产过程中对导管实施检查及测试,承包商应安排工程师可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自由进入生产导管及其它材料的地方以使其能够实施此类工作。承包商还应安排制造商免费提供所有方便,包括适当的校准及维护测试装置,以及对于此类检查及测试(包括取样)、以及在导管工程交工之前实施标识所须的全部劳工。
7.2 压实测试。工程师可要求实施密度检测,以确定回填压实度;若测试结果显示回填密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话,测试及工程师可能指示实施的任何重新压实及重新测试工作的成本均应由承包商负担。
7.3 证明。在导管铺设及回填工作完工之后,导管内部应进行彻底清洁两次,在每个导管中采用圆筒清洁刷进行来回拉动进行清洁,每个方向实施一次这样的清洁工作。之后,采用带有球形端头的长度300毫米的抛光硬木心轴在导管之中进行拉动,以此方式实施证明。心轴的直径比导管的内径小出的数值应如下:
a) 对于内径小于及等于75 mm 的导管,应比之小2 mm;及,
b) 对于内径大于75 mm 的导管,应比之小3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