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涂层作业前表面的清理。处理后的钢架表面若被油品、脂类、汗液、锈蚀或化学沉积物沾染,则不得进行涂层涂装,直到将此表面清理干净。无包覆钢材表面不应赤手触摸。如果出现沾染,则应使用适当的乳化清洁剂、水合清洁剂或碱性清洁液进行清理。特殊情况下,在受限区域内为避免污染的蔓延,可使用快速挥发性清洗剂浸渍过的干净抹布反复擦拭,以除去污染物。
钢架的去油脂作业完成后,应使用清水冲洗以去除残留物(但使用溶剂擦拭过的受限区域除外)。
如果任何涂层出现氧化或过硬,则应在涂装涂层之前,将其打磨成无光泽表面并进行清理。也许会要求进行溶剂擦拭,如果制造商规定有此规定,在此情况下,只应使用经制造商批准的溶剂。
涂装任何涂层之前,按照《SABS标准方法769》,金属基底上的灰尘与碎屑的数量应不得超过3%。然而,由于与参考标准给定方法进行对照存在困难,故如有必要,应在执行合同之前进行现场测试,并按参考标准制备参考带留待将来之用。此类参考带应作为执行合同时应遵守的协定标准。
除非另行审核批准,则应只涂装不含水分的表面。
5.7 涂层设备。涂层设备应由工程规范指定,且应在指定位置处使用。
5.8 油漆涂层的涂装。如果钢架温度低于露点3℃以上或超出5℃-35℃的范围,则不应进行涂装作业,除非工程规范另有规定或征得油漆制造商的同意。
涂层涂装方法应按照制造商的相关规则和材料数据表执行。
涂装多组分材料时,应使用规定的涂装方法仔细进行作业。
所有涂层均应不出现裂纹、滑移、流坠、杂质夹杂、材料表面缺陷;此外,应无未涂装部分。按7.3.9进行测试时,进行沉浸的涂层应无电绝缘缺陷,包括气孔和夹杂。
最大涂层间距和最小涂层间距应符合油漆制造商的规则,具体适用于室温条件。
所有金属边角、立柱、焊缝、螺栓、螺母均应进行适当涂装。如果工程规范规定,则应在最初的底漆涂装结束后,用油漆加涂一层带状涂层。
各涂层的颜色应不同于其先涂装的涂层的颜色,除非相同颜色的两个面漆涂层对实现颜色均匀性十分必要。除非底漆具有可焊接性,否则底漆涂装完成后,进行焊接的钢材边角应不进行涂装,至少距离焊接边角50毫米。
埋入混凝土的钢材涂层应至少深入混凝土75毫米,除非工程规范另有相关规定。埋入混凝土的紧固件应按工程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腐蚀防护。
除非另有相关规定,否则配合钢材表面均应涂装一层底漆。
摩擦夹紧装置部位应按工程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造、安装完成后,涂装作业难以接近的表面应在最终制造或安装作业之前,用指定的涂层设备全面涂装。
所有涂层组分,尤其是双组分或多组分材料,均应完全混合直到获得一个均质混合物。该混合物应在涂装作业过程中频繁地搅拌,确保固体粉末颗粒始终呈悬浮状态。应严格遵守漆料的处理时间和压力罐作用时间。
富锌涂层材料应置于一个适当的压力罐之中连续搅拌,以确保锌料充分扩散到流体成分里。
5.9 金属涂层的涂装(热镀锌、金属喷镀)。热镀锌作业应符合《SABS 763标准》或《SABS 934标准》的相关要求,如果适当,亦应符合《SABS 0214标准》的相关规定。
热喷镀金属涂层及其密封应符合《SABS 1391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应按附录编列的相关资料进行。如果镀锌表面进行涂层以获得双重防护效果,则镀锌表面首先应按《SABS 064标准》的相关规则或根据防腐蚀粉末涂料制造商的相关规则进行清洗、处理。
金属镀层作业完成之后,不得再进行钻孔、切割、焊接或机加工作业。无法避免的损伤应按5.10进行修复。
5.10 受损涂层的修复。受损区域应清理到金属表面或未受损的涂层表面。
点修复应恢复先前各涂层,或应使用经批准的修补材料。修补材料应至少超出相邻表面25毫米,表面应使用适当的砂纸打磨。
金属涂层的修复应按照经工程师批准的作业程序进行(亦可参见《SABS 763标准》)。修复程序应包括适当金属喷镀、特殊焊料或经批准的富锌油漆的使用。
过多修复会要求达成特殊的补救作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