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某建筑企业委托,我公司翻译南非土木工程施工标准全套文件。如果有需要中文版的可以与我们联系。以下是部分节选。
4.3 孔内工作或检查设备。承包商应根据小直径土木工程竖井内及其附近 工人操作安全之操作规范,提供并操作桩孔内工作或检查设备2)。
4.4 测试和检查机械、设备和仪表。承包商应提供规范要求的、用于桩的检测和测试用途的必要机械、设备和仪表。提供的机械、设备和仪表应获得批准。
如工程须符合1956年矿业和工程法(1956年第27号法案)条款,承包商提升和下降设备应获得矿业总检查官的批准。(亦见4.1.1.)
a) 最小桩尺寸;或
b) 桩的承载力和类型;或
c) 上述(a)和(b)两者兼备,
适用时,与钢筋和最小混凝土强度一道,应按图示或项目规范规定或两者实施。
除非5.1.3有此授权,承包商不得更改或修正打桩布置图。
5.1.2 打桩条件和进度。除非出现比表中所列材料等级更不利的情形,及项目规范中给定数据披露的下层土质情况,不管招标图纸是否标注桩的尺寸和类型、桩位布置,或根据5.1.3认可的替代方案,承包商(使用符合4.1.3要求的拟用程序和机械和设备)应至少按其标书中承诺的进度完成打桩工程。
5.1.3.1 替代方案应符合项目规范要求。应符合5.1.1和5.1.2要求,且尽管承包商可自费进行合同条件或5.1.7.2规定的额外测试;在打桩过程中,工程师也可进行此类测试;桩的任何替代型号或布置均应满足项目规范对下列分项的要求:
a) 名义荷载(见2.3)或关键设计荷载,即作用于桩或桩帽上指定点处的最不利荷载组合(如适用);
b) 桩帽最大允许挠度;
c) 桩的设计或打桩布置中结合(或两者兼具)的技术数据和安全因素,以及
d) 适用的测试荷载。
5.1.3.2 替代方案详情。任何替代方案均应包括下列文件:
a) 桩基系统详情,包括拟用桩帽。
b) 桩和桩帽布置图。
c) 计算书应足够详细,以助于评估方案价值,包括用于确定桩安装深度的方法说明。
d)一份标价的报价单,说明要求付款之明细、各分项预估工程量;报价分项应符合适用的11.1.2和8.2要求。
5.1.3.3 替代方案之设计和施工标准除5.1.3.1和5.1.3.2要求处,桩的设计和施工替代方案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桩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规范所有其它相关要求,在不与上述要求相冲突的情况下,尚应符合SABS 0120第3部分F分部、SABS 088和CP 2004的相关要求和建议。
b) 桩的类型、数量、排列和间距应确保其能安全承受最不利的荷载组合。
c) 预制或现浇桩的28天混凝土强度至少应达到25MPa。
d) 除非工程师书面批准,钢筋不得焊接。
e) 钢护筒(桩侧设计允许设置)强度计算时,实际壁厚应减小2mm。
f) 通过测试(见7.2),承包商应对工程师设计的桩基础表示满意,使桩桩基础可安全承受不超出许可挠度的荷载,但这也无法解除承包商对桩基础具有足够承载力应承担的责任。
g) 除适用之5.1.3.4或5.1.4给定的任何批准外,承包商应提供足以应对图纸标示或项目规范规定之条件的桩基系统。
5.1.3.4 施工详图。一旦工程师原则上接受替代方案,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此类项目规范要求的新增施工图、指令提供的此类详图和计算书。
图纸获批后,未经工程师批准,不得违反图纸要求。
5.1.4 施工图和拟定打桩程序的批准。除承包商已提交5.1.3所述的此类资料外,在合同签订日期后的四周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其拟用打桩程序的全部方案细节(包括下列内容);工程师签发书面批准前,打桩或成孔工作不得开工:
a) 桩和护筒施打方法或成孔方法;
b) 使用落锤打桩时的击锤质量和下落高度或使用电锤时的额定输出功率;
c) 规定击打次数;
d) 每个球基的尺寸(如有);
e) 现浇桩的混凝土浇注和捣实方法;
f) 现浇桩混凝土浇注和振捣期间,保持钢筋不移位的方法;
g) 永久护筒明细(如有);
h) 项目规范要求的其它细节(如有)。
5.1.5 放线。承包商应放线并用不褪色标记标出每根桩位置。当击打标高低于或高于桩帽底面时,应容许斜桩偏移有适当误差,如此可使桩帽底面的桩处于正确位置;
5.1.6 打桩工作标高。打桩开工前,承包商应适时通知工程师,使工程师能及时测量地表标高,以使工程师和承包商确定并同意工作标高(打桩从此处测得,用于8.2.4,8.2.6,和8.2.8所述之目的)。如打桩在挖土或填土施工之后进行,打桩起始表面应尽可能靠近桩帽顶部或工程师和承包商认可的标高处。
5.1.7.1 打桩过程中,如发现地下土质条件与项目规范要求或招标图纸所示显著不同,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实施额外的地下调查或测试,或两者兼具(见8.2.23)。
5.1.7.2 如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希望进行额外地下土质调查,以核实桩基础标高处的土质条件或验证采用不同的桩基础标高是否可行或必要,工程师可同意他照此进行。如此类调查结果和依此得出的结论能为工程师接受,此类工作的费用将按8.2.23所述方式处理。但如果上述结果或结论无法被工程师接受,则不予付款。
5.2.1.1 在当地条件许可时,应抓紧施工螺旋孔和钻孔,妥善考虑现场工作和其它限制条件。
5.2.1.2 除非指令或批准大修,损坏应在500米范围的批准场地处理。
5.2.1.3 螺旋孔和钻孔完工后,所有孔底部应予清理,以获得清洁表面。
5.2.1.4 适用的护筒应安装于此类螺旋孔(混凝土浇注完工前孔壁有坍落危险)内。
5.2.1.5 拔除成桩用临时护筒时,不得损坏混凝土桩。
5.2.1.6 除非工程师许可,螺旋孔和钻孔不得用水。
5.2.1.7 地表水不得进入桩孔。
5.2.2.1 必要时,应扩大桩孔或形成扩径。
5.2.2.2 扩径挖土方外运时,不得损坏孔壁。
5.2.2.3 扩径可通过机械或手工完成。
5.2.2.4 扩径应为截锥形,其基底直径如图纸所示。锥体斜面和水平面间的夹角至少应为60°。
5.2.2.5 应强化所有安全措施,保护桩孔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见4.4.)。
5.2.4 预留孔的检查桩基开挖就绪可作检查或放置钢筋或浇注混凝土前,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工程师对桩孔验收发出书面认可前,不得往桩孔内放置钢筋或混凝土。
5.3 蹄形插口。必要时,应在岩石结构内形成要求尺寸的嵌岩,其强度、质量和厚度足以传递规定荷载。
5.4.1 质量及控制。除非本规范另有要求,现浇桩和预制桩混凝土和钢筋的搅拌、搬运、浇注(放置)、捣实、养护等应符合适用的SABS 1200 G或SABS 1200 GA相关要求,或符合适用的SABS 1200 GE或SABS 1200 GF相关要求。
5.4.2 钢筋详情。图纸不会标注混凝土桩配筋。图纸仅标注钢筋数量、尺寸、型号和排列。承包商应对钢筋进行翻样,以满足桩长要求;获准后,他也可替换(强度等效基础上)为与图示不同的钢筋直径、间距和型号。纵筋应采用低碳钢或高抗拉钢(如图所示)。横向钢筋一般采用低碳钢,可以螺旋形或以箍筋形式固定。
钢筋应扎成钢筋笼,其牢固度足以确保搬运过程中不产生永久变形。采用现浇桩时,钢筋笼内空隙应使混凝土自由通过。
5.5.1.1 放置钢筋前,应彻底清理孔底泥巴、水和其它松软材料。
5.5.1.2 混凝土开始浇注前,方可将钢筋放入桩孔内。
5.5.1.3 钢筋应精确就位,不得损坏孔侧或钢筋笼。采用斜桩时,应小心避免下放钢筋笼时垫块刮掉孔壁或孔内材料。
5.5.1.4 采用垫块使钢筋与护筒或桩孔孔壁保持规定距离。
5.5.1.5 垫块制作和固定应确保其不会导致地下水渗漏。
5.5.1.6 纵向钢筋应高出截断标高以上图示距离或40倍钢筋直径(如图纸未标距离)。
5.5.1.7 钢筋允许有接头,承包商应确保现场有足够钢筋,以便必要时加长桩筋。
5.5.1.8 开始浇注桩混凝土前,迅速完成新增桩筋的配置。
5.5.1.9 如需设接头,除非图纸标示另一搭接长度, 纵筋搭接长度至少应为40倍钢筋直径。
5.5.2.1 概述
a) 现浇桩混凝土应达到规定强度(见3.1和5.4)。
开工前,承包商应提交拟用坍落度限值供审查。(见下列(b)和表2)。
混凝土应有足够和易性,使其在使用条件下、采用成桩方法实现顺利浇注和捣实(见表2第4栏)。
b) 除非打桩系统使用半干混凝土、采用特殊振捣方法,将混凝土倒入桩孔时测得的坍落度应符合表2给定的适当数值。
当混凝土处于最终位置、所有成桩施工程序完成后;其和易性应满足上述(a)中的认可数值。
表2-混凝土的和易性
1 |
2 |
3 |
4 |
桩搅拌和易性 |
坍落度:mm |
典型使用条件 |
min |
max |
A |
75 |
120 |
浇注于无水、无衬里的桩孔内钢筋间距较大为钢筋间的自由移位留下充足空间; |
B |
100 |
175 |
a) 钢筋间距不够大,无法使钢筋间产生自由移位;
b) 混凝土浇注标高在直径小于600mm护筒范围内; |
C |
150 |
|
通过水下导管或钻孔流出物方式浇注的混凝土 |
c) 除非承包商确认不会导致混凝土离析或拱起,或除非使用方法已获准,应使用内插式振捣器捣实混凝土.
d) 适用时,混凝土应直接浇注;不适用时,应通过导管浇注;如对混凝土能否直接浇注有疑问,开始时就应安排使用导管浇注混凝土(见5.5.2.2)。
e) 除自撑式桩基挖土外,桩孔全深范围应设置临时或永久护筒,避免地表碎片从侧面掉进混凝土内;(说明:在钻孔流出物以下浇注混凝土时,不必使用临时护筒(靠近顶部除外)。
f) 当护筒内混凝土仍有充分的和易性、以确保混凝土不被提升时,应拔出临时护筒;拔出护筒时,护筒内应保留充足数量的混凝土,确保混凝土产生的压力超过外部水压、钻孔流出物或土产生的压力,并避免桩尺寸变小或受污染。
g) 孔内混凝土浇注应确保不发生离析。
h) 球基形成见5.7.7。
i) 除非采用斜桩,导槽应充分深入孔内,确保混凝土离开导槽时垂直落下;使用斜桩时,导槽应通至新浇混凝土的主要边缘。
5.5.2.2 使用导管浇注混凝土。当使用导管往桩孔内浇注混凝土时,除5.5.2.1相关要求、水下混凝土浇注要求(SAES 1200 G第5.5.5.7条或适用的SABS 1200 GA,项目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导管料斗和管道应为封闭系统,埋设于浇注混凝土内,使水无法渗透。
b) 19.0mm粒径混凝土需用直径至少150mm的导管;更大料径混凝土则需更大导管。
c) 通过下列方法防止水和混凝土混合:
1) 将导管延伸至孔底,管内放置滑移塞或挡板,避免管内首批混凝土与水或钻孔流出物直接接触;且
2)任何时候均须确保导管插入混凝土的足够深度,避免混凝土直接在水中浇注。
d) 使用前后,导管应彻底清洗。
e) 除1200 G第5.5.5.7之要求外,混凝土水泥含量至少应为400公斤/m3,坍落度应符合表2(搅拌和易性C)给定值。
f) 水下混凝土浇注前,承包商应确保孔底无淤泥或其它材料堆积;使用膨润土时,承包商尚应确保孔底不存在任何相对密度大于1.3的膨润土。
应使用批准有取样装置,从孔底对膨润土悬浮物取样,如发现悬浮物相对密度超过1.3,不得浇注混凝土;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按批准方式清除膨润土或修正悬浮物,确保其相对密度不超过1.3。
g) 孔内或护筒内混凝土桩水下部分的浇注(如有),应一次成型;并始终维持混凝土浇注方法。
5.6.1 桩的型号。预制混凝土桩应为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
a) 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段,工程师均有权检查合同要求的预制桩工作。
b) 除非另有指令,工程师检查和认可预制桩前,不得将预制桩搬离制作地点。
c)每根预制桩应在坚固的水平平台上、批准的模具内浇注而成。
d) 精确固定钢筋、桩靴和机械连接件时,应特别小心。
e) 就位浇注期间的吊装应按图纸节点详图实施。
f) 预制桩混凝土的搅拌和浇注应按适用的SABS 1200 G或SABS 1200 GA标准执行。除非收到书面批准,不得使用快硬波特兰水泥、特殊水泥或添加剂。
g) 预制桩应养护足够时间,以达到规定工作强度。
h) 每根预制桩应清晰标上浇注日期和桩号。
i) 每根桩按不到1米间隔,分别用清晰且难以去除的标记标出离桩尖的距离。
j) 混凝土达到足够起吊强度后方可吊运预制桩,混凝土达到规定工作强度后方可实施就位击打。
5.6.3 存放。叠放于工厂内养护或堆放于现场时,预制桩应作正确支撑。
所有搬运、存放、起吊、加载和卸载操作应确保不猛拉、摇晃、超载、扭伤或弯曲预制桩,避免对桩或工程其它部分可能造成损坏。
5.6.4.1 图纸如此标示,或有此规定或批准时,预制桩应通过下列方式加长:
a) 钢筋通过焊接或搭接延长,加长部分浇注;
b)预制桩加长部分施加预应力;或
c)其它获准之方式。
说明:除非工程师特别授权,高抗拉钢不得进行焊接。
5.6.4.2 任何增加桩长施工应能提供并保持安装期间及之后桩部件的准确校直和定位。
5.6.4.3 为确保打桩期间桩加长时,桩校直正确,接缝处的接触面应与桩纵轴线垂直。
5.6.4.4 桩加长部分和任何使用的粘接剂已达规定强度后,方可恢复打桩施工。
5.6.4.5 事先获准后,机械连接装置可用于加长预制桩。
5.7.1 施打护筒。护筒施打后,应确保其完好无损,依旧符合3.2条水密性要求。
5.7.2.1 一般而言,粘土不允许采用喷水。
5.7.2.2 仅当授权时,可借助喷水放置桩;此方式不得影响已就位桩的承载力、土壤稳定性或相邻结构的安全性。
5.7.2.3 如有授权,承包商可采用水喷(以5.7.2.2,5.7.2.4和5.7.2.5规定方式)将桩安装于颗粒材料内。
5.7.2.4 桩端头到达预期最终深度(80Z)或工程师认可的深度前,应中断喷水。
5.7.2.5 水喷完工后,桩或护筒应施打至要求的深度、标高或位置。
5.7.3.1 打桩顺序(群桩)安排应减小地面结块(桩无法打入或产生穿透摩擦力)的产生。
5.7.3.2 除非另外获准,打桩应从群桩中心开始,并逐渐向周围桩扩展。
5.7.3.3 桩安装时,不应对已安装就位的桩或护筒造成结构损坏、变形或定位缺陷。
5.7.3.4 不得在距离(中心到中心)未填桩挖孔或未设护筒的混凝土桩(混凝土坍落度75 mm或更大,且混凝土浇注小于24小时)小于5倍半径范围内打桩。
5.7.4 斜桩。桩倾斜安装时,打桩机架设应确保满足要求斜度。
5.7.5 强制纠偏。不得对预制混凝土桩实施强制纠偏。强制纠偏可用于其它桩(仅当获准时)。
5.7.6.1 在打桩时可能导致已就位桩上抬的土层内,打桩完工后立即在每根桩上做好精确的参考标高记号。
5.7.6.2 承包商应自费将上抬预制桩复原至要求阻力或标高。
5.7.6.3 当现浇桩施打出现上抬时,尤其是那些带球基的桩,承包商应通过工程师和承包商认可的测试荷载方法,测试桩的完整性;(亦见8.1.3.)。
5.7.6.4 桩上抬半径范围内所有打桩已完工且工程师认可前,桩不得加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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