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某建筑企业委托,我公司翻译南非土木工程施工标准全套文件。如果有需要中文版的可以与我们联系。以下是部分节选。
5.1.1 安全。应适用SABS 1200 D 第5.1.1款或SABS 1200 DA第5.1.1款之适用要求;
5.1.2 雨水、地下水、尘土。应适用SABS 1200 D 第5.1.3款和第5.1.4款或SABS 1200 DA第5.1.4款和第5.1.5款之适用要求;
5.2.1 挖土
5.2.1.1 通则
a) 大规模开挖。.符合《SABS 1200 C标准》的场地清理开挖完成到必要程度,同时(如果需要)按照《SABS 1200 D标准》或《SABS 1200 DA标准》(如适用)表土清理结束后,则应根据图纸规定或指令要求的边坡、宽度、标高、坡度、断面开挖出截槽并进行修整。修整过的路基宽度应至少达到《图纸DN-1》规定的适于摊铺填土、铺设铁轨的宽度。
截槽的边坡不必修整成光滑表面,但应保留推土机或铲土机造成的切口,以利于保持表土。
出现塌方后,承包商应按指令要求及时采用回填或混凝土灌注或石块进行修复,一切相关费用均由承包商负担。
取土坑的开挖应尽量最小化土壤侵蚀的风险,同时应使用指令要求的材料筑造边坡和排水道。取土坑的开挖作业完成后,最初移走的表土应均匀摊铺到整个表面和取土坑边坡,除非另有指令明确规定。
b) 结构的地基。《SABS 1200 D标准》5.2.2.1分款项下和《SABS 1200 DA标准》5.2.2分款项下(如果相关)的地基开挖要求在此适用。
5.2.1.2 材料的使用。未经许可,承包商不得取用、滥用、私存或浪费任何材料。进行填土作业的指令应确保尽可能充分利用开挖材料。应首先进行较高填土层的作业,以留出时间确保填土层能充分沉降。所有开挖材料均应作为填土进行储存,除非另有指令明确规定。超出规定量的多余材料应堆放到指定的处理地点。
按照工程规范或规定要求,表土应堆放、保存留待将来使用,或直接拖运至需要回填表土的区域。
5.2.1.3 对于浅挖和最大厚度为300毫米的填土,如果路基标高处的原地材料合格,则最上的200毫米或指令规定的其他深度应压实至路堤底碴层的规定密度,后修整到正确标高。
路基标高之下的不合格土壤应通过开挖至规定的深度、宽度、长度来清除,以确保将回填土摊铺并压实到指定密度。
规定标高下深度为200毫米或规定深度的岩石应去除掉,并用获得批准的压实材料进行替代。
5.2.2.1 准备工作
a) 清理场地。灌木、矮树丛、树桩和碎屑都应从现场完全清除。应按照工程规范将漂砾开挖到规定深度。.路基五米以内的树木均应予以清除。承包商应将所有清理材料处理到指定地点。
b) 合格的原地材料。如果填土地点的原地材料是合格的,同时工程师要求对填土地点进行加固,按上文(a)项规定完成该区域的清理之后,应在最佳含水量条件下将最上150毫米或规定深度的土层压实,其密度至少应达到修正的AASHTO最大密度的93%或95%。
c) 不合格的原地材料。填土地点或截土表面的不合格原地材料应通过开挖至规定的深度、宽度、长度来清除,以确保在最佳含水量条件下,将开挖最上150毫米后摊铺到原地的经核准的材料压实,其密度至少应达到修正的AASHTO最大密度的93%或95%。
d) 阶地处理。需要加宽的坡度大于1:6(垂直:水平)的地面以及现有路堤的侧坡应按要求进行阶地处理。
e) 截水沟。达到详细图纸规定尺寸的截水沟的排水道或护堤(或此两者)的筑造过程中,按照指令要求,到开挖切口的侧脚顶部的距离应不短于五米。
5.2.2.2 铺放
a) 概述。取自开挖作业和取土坑的材料应无树桩、树木、垃圾、其他有害材料,此类材料在征得工程师批准后应摊铺到较低填土层,相同材料或品质更优的材料应摊铺到较高填土层。(参见《SABS 1200 D标准》第3.2.1款或《SABS 1200 UA标准》第3.2.1款,如果适用)当必须使用粘土或粘土质材料时,工程师可要求将这些材料铺放在完工面以下不小于1米不超过6米的位置。
最大尺寸超过600mm的岩石不应铺放在回填土基础上。
作业过程中,应按一定坡度在排水道的整个宽度范围内均匀地摊铺填土。承包商应组织现场作业,以确保各填土层可按适当的连续断面逐层压实,如果可行应力求获得最大填土层长度,除非工程师另有明确要求。
进行压实之前,填充材料应按最大厚度不超过300毫米逐层摊铺。填充材料应在混合后进行摊铺,以在填土层的整个厚度范围内形成一个大致均匀、同质的材料层。无法破碎至规定的最大容许尺寸的大块材料(最大厚度超过300mm)应挖除,其后再按指令要求使用。每层填充材料均应加湿并压实至规定密度。.压实过程中,各层均应通过利用自行式平土机保持规定坡度和横截面,同时所有洞穴和凹坑应使用经过批准的材料填补。
承包商应确保,任何时候雨水均可在每个路堤或排水暗渠的整个长度范围内均匀地排出。
b) 填石。截土开挖获得的岩石料应摊铺到底碴层一米以下的填土部位。岩石料应按适于大规模材料储存的厚度逐层堆放,未压实材料层的厚度不超过750毫米。尺寸过大(超过750毫米)的材料应进行破碎,或如果就其性质而言无法进行破碎时应将之清理运走。
填石应使用大型推土机摊铺,以获得一个均匀填石层厚度。任何超出部分(厚度大于750毫米)应推出路堤并按废料处理。材料摊铺完成后,空隙应使用尺寸较小的石块或较细材料进行填补;如果加入此类材料后,填石层仍旧过于高低不平,以致无法进行碾压,则应加入使用足量较细材料补平表面,或通过破碎作业使之变平。其后填石层应使用6吨振动式镇压器碾压六遍或用10吨振动式镇压器碾压四遍。如果工程师对修整后填石层的压实度或空隙不满意,工程师或可指令定点倾倒或手工填入合格的较细材料,相关作业结束后到附加碾压作业开始前,再次洒水加湿,直到工程师认为足以获得一个密实且稳定的路堤填土层。
进行压实作业之前,底碴层标高以下200毫米到1米之间的填石层应按最大厚度不超过300毫米逐层堆筑。填石层的堆筑材料,应不含破碎并压实后尺寸大于75毫米的块石、石料或土块。
c) 堆筑物的回填与压实。应适用SABS 1200 D 第 5.2.3.2款或SABS 1200 DA第 5.2.3.2款之适用要求;
d) 排水暗渠。排水暗渠应按照详细图纸的规定在指定位置建造。
5.2.2.3 压实。底碴层的填充材料应在最佳含水量条件下压实,其密度至少应达到修正的AASHTO最大密度的95%。如果使用非粘性填土,其密度至少应达到修正的RASHTO最大密度的100%。
作业过程中的压实含水量应达到所用作业设备的最佳含水量。
将要压实的材料应彻底破碎后摊铺的整个宽度范围,如有必要亦应加水保湿,其后再进行充分拌和直到获得一个均匀、同质的填充材料。如果材料太湿(由于雨水或其它原因),在进行压实前应将其耙松并干燥至正确的湿度。
压实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薄弱部位应重新翻出并使用合格材料修复,一切相关费用均应由承包商负担。
5.2.2.4 修整
a) 最终修坡。开挖作业、路基排水道、填充材料层施工达到路基标高时,整个表面应修整成拱形,然后压实至规定坡度和标高。其后表面应适当洒水加湿。
b) 表层土。路堤边坡的表土剥离及后续开挖作业不应合并到一起进行。表土层的厚度应不低于75毫米,除非工程规范另有明确规定或要求。此类表土不会用作堆筑路堤的材料,规定或指定的路堤宽度应适当减小,以便于表土的摊铺。表土剥离作业应在路堤施工完成后开始。各边坡的表土剥离作业应从超出边坡规定值5米的部位开始。
c) 植草绿化。应适用SABS 1200 D 第 5.2.4.3款或SABS 1200 DA第 5.2.5.3 款之适用要求;
5.2.3 运输
5.2.3.1 免费运输。如果另有具体规定其符合《SABS 1200 D标准》第5.2.5.1分款的规定或《SAW1200 DA标准》第5.2.6.1分款的规定(如果适用),除此之外,开挖材料和填土材料的搬运应归为免费拖运。
5.2.3.2 超运。使用权范围之外,距离来源0.5千米以上的多余材料的处置将视为收费拖运作业。
事先未获得许可时,承包商不应发生超运费用。
6.1 精确度和容许偏差。建成工程的精确度应符合工程规范规定的数值,容许偏差(PD)(参见《SABS 1200 A标准》第六款或《SABS 1200AA标准》第六款,如果适用)应合理地控制在如下范围内(如未指定精度,则《精确度II》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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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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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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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Ⅱ |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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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
mm |
mm |
a) 大规模土方开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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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挖边坡(侧脚)应平行于中心线:而非岩石截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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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边坡的指定侧脚线的容许偏差。 |
±300 |
±200 |
±100 |
2) 开挖边坡(侧脚)应平行于中心线:仅岩石截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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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边坡的指定侧脚线的容许偏差。 |
±400 |
±300 |
* |
3) 对平行于中心线的边坡表面进行填土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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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侧脚的容许偏差 |
不大于规定值 |
4) 路基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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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中心线的指定宽度的容许偏差。 |
-0+300 |
-0+200 |
* |
规定总宽度的容许偏差 |
-0+400 |
-0+300 |
* |
5) 地基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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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标高的容许偏差 |
±50 |
±30 |
* |
b) 基础开挖。应适用SABS 1200 D 第 6.l (a)款或SABS 1200 DA第6.2(b) 款之适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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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工程规范内所述,若要求。
7.1 概述。应适用SABS 1200 D 第7条或SABS 1200 DA第7条之适用要求;
7.2 压实控制。压实标准试验方法应符合工程规范的规定。
8. 计量与支付
8.1 基本原则。《SABS 1200 D标准》第8.1款或SABS 1200 DA标准》第8.1款(如果适用)规定的原则应适用。
8.2.1 土方作业量应只按单次开挖体积或取土体积计算,以规定要求者为准。计量应按图纸规定或指令要求,依据精整形状、断面、剖面进行。除了6.1所述任何容许公差以外,此类附加作业是按照工程师的书面指令完成的,否则超出规定范围和标高的任何开挖作业和筑堤作业均不得纳入计量。.
8.2.2 除了土方工程依据简单地形进行时,处理的材料体积应使用平均端部面积方法以适当的间距由横截面计算得到。
如果工程师认为该计量方法不可行,则应按此前确定的各拖运车辆的装载容量的70%计算。各拖运车辆至少应按预先确定的装载容量装料。
8.2.3 如果土方作业开工之前要求或规定在特殊区域进行场地清理,场地清理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偶然性土方作业量应忽略,不计入开挖和清理工作量,但表土开挖作业量(按面积和深度乘积计算)应从开挖工作量中减去或加到路基开挖作业量,具体按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按指令要求进行路堤地基表层的原地材料的预压实,或不合格原地材料的清除,或拟建路堤以下自然地表的捣固,则深度测量应进行适当调整。
8.2.4 如果希望检查工程师的工程量,承包商可以自费获取测量所需的高度和横截面,并计算开挖作业和填土作业工程量。工程师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在承包商的横截面上进行此类检验试验,以确认其精度和适当性。承包商部分未在土方工程开始前向工程师提交其横截面时,这将表明他已准备接受工程师提供的横截面进行挖方和填方工程量的计量和计价,就此产生的随后索赔将不予考虑。
8.3.1 清理场地。《SABS 1200 C标准》的规定适用。
8.3.2 场地处理与表土清理 单位:平方米
费率应包括表土剥离至规定高度的费用,储存开挖材料的费用以及防止尘土沾染的费用,相关作业应按照《SABS 1200 D标准》第5.2.1分款与第5.1.4.1分款或《SABS 1200 D标准》第5.2.1分款与第5.1.5分款(如果适用)进行。
当要求表土清除至更大的深度时,计价计量的面积将(除非另外分列)将随深度的增加而成比例增加。
8.3.3 填土准备工作 单位:平方米或米
填土作业开始之前,规定的各类准备工作应按要求单独编列项目。此类准备工作应按面积计算,但按线性方法计算的阶地处理作业除外。
费率应包括按5.2.2.1相关规定进行填土作业准备工作的费用。
8.3.4 开挖
a) 开挖至填土层,开挖至废石层,取土至边坡,各类材料的结构开挖,以及填土或边坡压实 单位:立方米
开挖至填土层,开挖至废石层,取土至边坡以及各类特殊结构或结构的类型均应单独编列项目。
费率应包括符合《SABS 1200 D标准》第5.1.1分款或《SABS 1200 DA标准》第5.1.1分款(如果适用)规定之保护措施相关要求的费用;除符合相关规定的开挖费用、基本选料费用、运输费用、摊铺费用、洒水加湿费用、压实费用(包括底碴层)之外,还应包括验收与试验费用。
对于各类构造物和管道,费率应包括开挖、选用、储存选定材料的费用(如果相关),回填费用,压实费用,多余材料和不合格材料的处置费用,上述各项作业应在距离开挖地点0.5千米范围内。
b) 超出上文(a)项适用范围的压实作业,其密度应达到修正的AASHTO最大密度的95%。 单位:立方米
密度达到93%以上的各项压实作业及各类压实作业均应单独编列项目。
费率应包括压实至高于规定密度的额外作业费用。
c) 超出上述(a)项:
1) 中间开挖 单位:立方米
2) 硬岩开挖 单位:立方米
费率应包括上文(a)项所列划分为中间硬度岩石或质硬岩石的材料的额外作业费用,如果适用。
d) 替换不合格原地材料,如果平整作业完成后要求如此。 单位:立方米
费率应包括不合格材料开挖与处置费用,提供、运输、压实合格材料的费用。
8.3.5 超运。 单位:立方米.千米
费率应包括超出免费拖运距离的材料运输费用。
8.3.6 截水沟 单位:米
8.3.7 排水暗渠 单位:米
费率应包括按图纸规定或指令要求在图纸指定位置进行施工的各项费用。
8.3.8 表面修整
a) 表土 单位:平方米
费率应包括按5.2.1.2 修成的储存场的开挖费用,按照《SABS 1200 D标准》第5.2.4.2分款或《SABS 1200 DA标准》第5.2.5.2分款(如果适用)进行的拖运作业与摊铺作业的费用。
b) 植草绿化或其他覆盖物 单位:平方米
费率应《SARS 1200 D标准》第5.2.4.3分款或《SABS 1200 DA标准》第5.2.5.3分款(如果适用)进行包括植草绿化或其他覆盖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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