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某建筑企业委托,我公司翻译南非土木工程施工标准全套文件。如果有需要中文版的可以与我们联系。以下是部分节选。
5.2.3.3 填石、堆石、排水、过滤
a) 堆石石料的摊铺方式应能形成一个合理且粒度均匀、孔隙率最小的岩石料层。
b) 大块石料应适当分置各处,最终位置的全部石料应大致分类以达到规定的粒度要求。加工制成的堆石应无小块石料的堆积和大块石料的成团。堆石应摊铺到整个厚度范围,且具体摊铺方式应可避免替代垫层材料。修整后的堆石层应综合运用各种粒度且质量稳定的石料。
c) 除非工程规范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必对堆石进行夯实作业。
d) 征得批准后,非垂直过滤层或可连接至较短的垂直过滤层(给定阶梯效应),以适应承包商的作业方法。由此造成的额外材料的费用将由承包商负担。
e) 下游坡脚和其他坝体区段所用填石应采取堆存方式,外露表面也应进行修整以获得一个整齐的外观。除非工程规范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必对堆石坝材料进行夯实作业。
f) 如果指定了任何填石来源,但并非保证或意味着该来源能提供符合3.2.3节规定的品质要求或粒度范围的填石材料,或能提供足够数量的填石材料。如果填石材料来源的任何部分或整体均不符合3.2.3节规定的品质要求或粒度范围,或其数量不足,则承包商应选定一个或多个其他填石材料来源,并征得取用许可;5.2.2.3节和5.2.5节各项规定适用于此类材料和来源。
不符合3.2.3节规定的品质要求或粒度范围的填石材料和过滤材料不得使用且必须清出施工场地。
5.2.3.4 结构周边回填(排水工程)
a) 概述。在工程师未批准前,不得开始任何回填。结构两侧的坝体应同时施工建造,以最小化不均匀荷载。
当图纸上有显示或者有要求时,所有沟渠和结构物外的其它开挖都应在压实前,使用批准的材料,以厚度不超过250mm的层小心回填。
摊铺每层材料的过程中,填充材料应充分碾压、夯实,同时均匀泼洒足量清水,以确保达到特殊区段的规定密度。每层回填土都应在添加下一层之前完成。
总体而言,填充材料不应堆放在水中,但事先获得工程师批准后可堆放在特殊环境里(以利于除去水分)。
b) 限用。当常规压实设备无法靠近结构物时,需压实的材料应以不超过250mm的厚度摊铺,并且使用机械打夯机的方式压实至至少该区域的规定密度。
5.2.4.1 最终修坡。当土方工程完成至完工高度并且所有沟都回填后,整个表面都应修坡、整形并压实至最终坡度和高度。
5.2.4.2 碎石盖面。最终粒度分级完成后,承包商应摊铺碎石盖面并将之压实,至少要达到普氏密度的95%,且压实厚度至少为300mm。
5.2.4.3 表层土。若有计划,放置在水平而略有坡度的区域的表土层应使用轮式车辆或打夯机稍微压实,并且整洁修整至所需的直线、坡度和高度。压实后的最终表土层厚度应至少为75mm。
5.2.4.4 草或其它植被。根据计划,草或其它植被在表土层完工后应进行种植。种植完成后,种植区域应整洁修整并适当浇水。
承包商应确保种植区域不允许干透。所有无法生产的草或其它植被(视具体情况而定)都由应承包商自费使用新鲜草或其它植被或种子(视情况而定)更换,直至获得完全的覆盖。
如果指令并安排在压实填土地面上直接播撒草籽,承包商至少应翻松表面20mm,然后按指令或规定的速度播撒草籽和肥料。
5.2.4.5 表面铺放。在5.2.4.1内所述最终修坡完成后,指定的表面应根据计划铺放石头或其它图纸所示或工程规范内规定的材料。
5.2.4.6 石笼。若计划中有要求,应依据工程规范中规定的详细信息和方式修建石笼。
5.2.5.1 免费运输。如果从(或往)某个特殊的指定地点搬运物料到(或自)坝墙的数量,超过工程规范为两点间物料搬运规定或指定数量20%,规定开挖地点、坝体、大坝盆地内的取土坑和其他指定取土场之间的物料拖运或物料处置应视为免费搬运。如果在任何特殊搬运条件下,实际处理的数量超出上文所述的20%,超出部分的实际搬运距离中0.5千米为免费搬运。
5.2.5.2 超运。超出5.2.5.1节规定的适用免费搬运距离的开挖物料的搬运将视为收费搬运。无论采取何种拖运方法将开挖物料从开挖地点拖运到摊铺地点,收费拖运距离均应按如下方法划分:
a) 短途拖运:在指定路线上超出免费拖运距离0.5千米以上1.0千米以下;
b) 长途拖运:在指定路线上超出免费拖运距离1.0千米以上。
承包商不应承担收费拖运费用,除非获得树木授权(参见8.3.8)
6.1 概述。修整工作的精确度和容许偏差(PD)(参见SABS 1200 A、SABS 1200 AA或SABS 1200 AD第六款,如果适用)应介于6.2节规定的适当范围内。
a) 位置、水平高度、尺寸。根据工程师审核通过的竣工工程的界限,下列容许量适用于位置、水平高度、竣工工程的尺度,由于容许量是按照图纸说明或工程规范指定的意外沉降确定的:
项目 |
规定尺寸的容许偏差,mm |
精度 |
Ⅲ |
Ⅱ |
Ⅰ |
1) 坝顶水平高度 |
* |
+100,-0 |
* |
2) 坝顶水平宽度 |
* |
±300 |
* |
3) 填石区段和填土区段的水平宽度 |
* |
±300 |
* |
4) 过滤层和排水层的厚度 |
* |
+100,-0 |
* |
5) 填石层厚度 |
* |
+指定厚度的25%, - 0 |
* |
6)下游工作面的表土厚度 |
* |
+50,-0 |
|
7) 填土区段、过滤层、堆石、坝顶的水平位置。 |
* |
±500 |
* |
8) 碎石盖面 |
* |
-0,无上限 |
* |
* 如工程规范内所述,若要求。
b) 含水量。除非工程规范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试验测量得出的含水量数据中90%应处在下列范围。
项目 |
普氏最优含水量的容许偏差,% |
精度 |
Ⅲ |
Ⅱ |
Ⅰ |
1) 同质填充材料 |
* |
±2 |
* |
2) 核心区段 |
* |
+3,-1 |
* |
3) 外围区段 |
* |
+1,-3 |
* |
4) 随机取用的填充材料 |
* |
+2,-3 |
* |
5) 分散性粘土 |
* |
+3,-0 |
* |
* 如工程规范内所述,若要求。
如果任何特殊压实物料层或其部分的试验结果表面,含水量未处在上述范围,压实物料层或其部分应耙松后加湿或晾干(如果适用),再重新压实,各类相关费用均应由承包商负担。
7.1 勘探孔。为确定基础情况或其它目的,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开始前用钻机、螺旋钻或挖出勘探孔。当工程师这样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供劳动力、工具、机械和设备施工这些勘探孔及其回填。本分款规定的作业应按天付费。
7.2 取样和试验。承包商应进行充足的试验,保证路堤、管路周围及之上以及结构物回填的铺放材料的一致性此外,承包商应进行常规压实控制测试,以确保达到规定密度。试验结果记录和工作表应按系统方式保存,并定期提交给工程师。
常规原地控制测试由工程师负责完成,测试次数应确保可获得坝体质量的正确评估(参见5.2.3.2(e)和8.1.3)。
7.3 未依据规范的材料或压实标准。当工程师试验表明所适用的材料不满足规范的适用要求,或者未获得规定的压实度时,承包商应纠正施工,使得材料满足所述要求并且获得规定的压实度。
7.4 试验用坝体。工程师或可指令建造一个试验用坝体,以测试堆筑材料的性质和压实特征。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按照大坝主体的施工方法建造一个试验用坝体。相关工程费用应按照8.3.7的规定支付。
7.5 密度。填土材料的密度应按照标准普氏试验方法测量(参见ASTM D 698标准)。
如果在填土层随机选取十个地点进行十次连续常规压实控制测试,由此获得的平均普氏密度低于指定密度,在进一步摊铺物料之前,工程师或可指令承包商提交一份修订版压实程序供工程师重新审批。
如果工程师认为,填土层的任何区域未充分压实,则工程师可要求进行定点测试。
如果任何定点测试得到的普氏密度比该填土层的规定普氏密度低5%以上,此定点测试反映的作业范围的物料应进行返工,直到符合上述规定,或按指令将之从坝体运出,相关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8. 计量与支付
8.1.1 通则。如果小型土石坝成为整个工程的一部分,因而使得《SABS 1200 A标准》编入合同文件,则初算债务和总体债务的核算与支付应按《SABS 1200 AD标准》第8.3.1分款进行。
8.1.2 核算。建造小型土石坝所需土方数量核算的基本原则如下:
a) 核算的数量仅限于填入坝体的物料,获得该种物料的每个来源均应单独分列;
b) 坝基截水墙槽、基脚、溢洪道、辅助工程所需开挖工作量仅按开挖洞穴的容积核算;
c) 取土场应具体指定;
d) 必须达成关于现场的协议,以确定不同坝体区段中各个物料来源提供物料的比例。
限制性开挖深度的测量(参见3.1.2(a) (2))应基于一项加设,即未修整的基础土方或直到修整面的大规模基础开挖或此两者应在限制性开挖开始前完成。
8.1.3 支付。土方作业费用支付的基本原则是,除8.1.2(b)所列情形之外,费率应包括建造坝体、阶地等的开挖费用、拖运费用、返工费用(重新摊铺与压实),在图纸指定或工程规范规定的区域内处置多余材料的费用。
承包商组织进行的额外测试的费用按天结算,如果测试结果表明材料或人工或此两者均不符合本规范的适用规定,则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如果测试结果证明符合本规范,则发费用应由包人负担。
8.1.4 开挖分类。8.1.2(b)所述工程的各部分应单独编列。如果切实可行,开挖材料应视为大规模开挖作用物,并按3.1.2(a) (l)、(b) (l)或(c)的规定进行分类。
8.2.1 概述。根据8.2.2的规定,坝体容量(参见8.1.2(a))和开挖量(参见8.1.2(b))要按图纸说明或指令的原始高度和经修整的形状、断面、轮廓的尺寸进行计算。指定边界和水平高度之外建造的任何坝体和进行的任何开挖作业均不得计入,除非这些工程是按照工程师书面指令进行的。
5.2.1.1(a)、(b)所述之场地清理作业过程中偶然出现的物料搬运量均可忽略,不计入坝体与开挖工作量,但如果适用,5.2.1.2节所述场地剥离或规定表土深度内开挖过程中的物料搬运量(根据面积和深度计算)应计入坝体工作量或从开挖工作量中减去。
8.2.2 检查断面。如果希望检查工程师的工程量,承包商可以自费获取测量所需的高度和横截面,并计算工程量。 工程师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在承包商的横截面上进行此类检验试验,以确认其精度和适当性。承包商部分未在开始施工前向工程师提交其横截面时,这将表明他已准备接受工程师提供的高度和横截面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和计价,在这种情况中,就此产生的随后索赔将不予考虑。
8.2.3 填石。用规定的控制厚度(参见2.3)相乘地基剥离与开挖之后现有水平高度即图纸说明或指令的坡度确定的坝体表面面积,即可计算得出堆石工作量。
8.2.4 过滤层和排水层。运入场地用于建造过滤层和排水层的砂砾物料量,要按照图纸说明或工程规范指令的形状、断面、厚度计算求得。除非按照工程师指令进行过滤层和排水层开挖的额外作业,否则不对额外用料进行任何补贴。
8.3.1 现场清理
8.3.1.1 现场清理和清除 单位:公顷或平方米
计算面积应为书面指定或图纸说明的将进行清理与剥离的面积。
除了围长超过一米的树木和树桩的清除与处理之外,费率应包括5.2.1.l (a)、(b)及5.2.1.2所述各项费用。
8.3.1.2 按要求去除并挖掉树木(连同树桩)或树桩,其围长应:
a) 超过1米并且直至2米(包括2米)。 单位:无
b) 超过2米并且直至3米(包括3米)。 单位:无
c) 超过三米,生长量为1米 单位:无
树木或树桩的直径应在其地面以上第一个高度米内的最窄点测量。直径超过1米的树木和树桩将依据如上所示1米的增量分别测量和分类。
费率包括各种尺寸树木和树桩的清理和伐根、切割枝条、回填孔穴、运输和处置所有这些树木、树桩、枝条及相关材料的费用。
8.3.1.3 额外超出8.3.1.1节岩石等物料的清理,具体遵照5.2.1.l(c)节的规定。 单位:立方米
8.3.1.4 额外超出8.3.1.1节围墙的拆除与重建。 单位:立方米
费率应包括满足5.2.1.l (d)而发生的费用。
8.3.1.5 额外超出8.3.1.1节其他物料的重新置放。 单位:总额
费用总额应包括符合5.2.1.l (e)规定的物料的费用。 原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