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3 固定森林。在开始清理固有森林或其一部分时,承包商应从制造商获取:
a) 进行工作的环境事务部局长的书面确认复件:或者
b) 指导承包商工作的说明。
a) 所有树木和灌木(包括树根)、其它植被、垃圾、栅栏以及所有其它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的材料的拆除;
b) 由清理得到的所有材料的处理;
c) 侵入区域或可能影响现场其它工作的结构物,能够使用约20吨质量和130千瓦飞轮动力的推土机进行清理。对于这样无法清除的结构物,应依据5.8要求或工程规范内所述结构物清除和处置要求分解;
d) 在清理操作期间,需要清除或暴露的放在地面上的所有岩石和尺寸;
e) 栅栏需要拆除、分类、缠绕和材料堆积的位置。
f) 预定的其它可再利用材料的拆除和堆放。
特定数量的土壤或砂砾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内在或不可避免地搬运。对于此类土壤或砂砾的清除将不支付另外的费用。
5.4 伐根。所有直径不超过75mm的树桩和树根都应清除至完工面以下至少600mm的深度,并且位于原始地面以下至少100mm。当路基或其它区域必须压实,包括缠结树根的所有树桩和树根都应清除至已清理表面以下至少200mm的深度。
除了在取土场区域外,伐根产生的孔穴应使用适当的材料回填,并压实至至少与周围地面相同的密度。
5.5 植被的再清理。如果在压实期间,植被再次在现场某个部分或者已依据规范清理的其它区域内生长,那么工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要求再清理这些区域。
所有这些再清理都应包括草、灌木和其它植被的清理,和第一次清理工作相同。
5.6 表层土的保存。当表层土要求保存时,SABS 1200D的子条款5.2.1.2或of SABS 1200DA的5.2.2 应相应适用。
5.7 景观保护和植物群的保留。 当工程规范条款中如此要求时,待清理区域遇到的特定指定植物群,包括取土场,都应由承包商保留。。他应小心清除,并将植物群种植在受保护和栅栏围起来的区域,在工程完工时,他应依据工程师的说明将植物群重新移植回现场或者取土场内(视情况而定)。
5.8 结构物的拆除。将设备移入现场及开始施工前,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确定其使用的拆除方法使其能够将尘土、噪音和振动产生的所有公害都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并且确保所拆除结构物旁边的结构安全。
6.1 不适用于本规范。
7.1 不适用于本规范。
8.1 基本原则。清理和拆除的计划项目将依据相应材料特性及其处理方法进行分类。
只有在5.1条款中要求清理的那些区域将计量计价,并且在这些指定区域内的主要结构物通常都将从这些计量中减去。
当要求在清理前保存表层土时,从规定区域的表层土拆除应计量为挖方,并且清理和伐根不计价。
8.2.1 清理和伐根 单位:公顷 或 m 或 km
工程师指定的清理和伐根的区域应测量至最接近的0.1公顷,而对于规定宽度的管线,应测量至最接近的米或公里。 原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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